一、关于合作金融定位。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现在看来,将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基础的判断和决策是正确的。
二、合作金融管理体系。应首先将合作金融纳入合作社法律体系管理,然后根据其业务内容给与其相应的金融许可,而不能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管理合作金融,应成立独立的合作金融管理部门。90年代信用社改革目标之所以没有实现,原因在于当时没有合作社法,无法按照合作社的原则进行改革。未来的农村合作金融,无论是纯的信用合作机构还是综合合作社内的信用合作,都首先要按合作社法注册,按合作社原则管理,然后才能考虑给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权。
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基础,合作社法是合作金融根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