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划分一、二次和三次分配职能与边界
公益圈很兴奋,因为中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手段。在大家谈论三次分配的时候,应在全部三次分配的整体框架内深入研究三次分配的职能与边界,才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效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一次分配是在生产过程中对各种要素的回报,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共同富裕的基础,第一次分配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应占分配的绝大部分。第一次分配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交易过程中完成,市场起到了分配作用。
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不直接参与生产过程,但可以提供市场以外的社会公共服务,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能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体系。而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的职能是不同的。
第二次分配的职能是将生产要素在第一次分配所得报酬通过税收的方式收集起来,分配给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公共财政收入),并由公共管理部门根据社会管理需要进行使用,包括支付公共管理的服务人员报酬(公务员工资)、基础设施投资、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等公共服务、根据政策需要的地区间转移支付、国防、治安等等。一般来说,第二次分配所得不应用于参与市场活动,既不应为市场主体提供补贴等,但在现实中,因为市场存在失调或为某种经济政策服务,公共财政收入也会依据法律和政策,作为资本要素投入到生产环节。其中补贴是捐赠性质的要素投入,而财政投资则要参与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的来源是依法取得的税收,第二次分配的主体只有一个,就是合法的国家政权。第二次分配的主要职能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
第三次分配则是由社会公众和市场交易主体自愿和自发地将自己在第一次分配中的所得用于某种非经济目的的利他事业。第三次分配的来源是社会自然人和法人的自愿捐赠,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是受捐赠者委托的公益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第三次分配的主要职能是解决市场服务和公共服务难以充分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只要是市场可以提供的服务和政府应该且可以提供的服务,就不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任务。
第三次分配的对象一般是局部的或特殊的群体,应该是无法参与生产因而无法在第一次分配中获得报酬的群体(比如残障人士),也可以是因某种特殊情况而未能在第二次分配中获得充分服务的人(比如未能被医疗保险完全覆盖的特殊的病患者),还可以是因地理环境等因素难以获得市场参与机会和难以在政府普惠服务条件下获得发展的特殊地区群体(深度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等等。
第三次分配一般不要参与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比如特殊年代的希望工程),因为公益组织一般不如政府有稳定的资金和强大的执行能力;如果公益组织越俎代庖去干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也可能产生替代和挤出效应,造成政府懒政习惯。除非在某种情况下,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部分政府的工作。
第三次分配更要与第一次分配的市场行为分清职能,凡是可以用市场方式可以提供的服务,第三次分配都可以回避。比如有偿的家政服务、可收费的培训和健康服务等。
新兴的社会企业正在形成新的分配格局和模式。社会企业不是第三次分配,是通过市场直接参与生产,参与第一次分配。但社会企业与传统商业企业不同的是,社会企业不是以获得经济回报为目的,回报只是社会企业承担其社会使命的物质条件。社会企业又与政府公共服务不同,不是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在第二次分配中获得自愿,而是在第一次分配时获得发展所需的回报。
合作社是一种很另类的跨时代的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帮助社员参与生产和第一次分配,以服务社员而不以自己谋求回报为目标,是一种社会企业;合作社也帮助社员解决困难,但并不替代政府的服务;合作社还致力于参与社区治理和维护市场环境,起到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