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关于开展城乡消费合作试点促进内循环的建议
 
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融合发展和共同富裕,是新时代实现第二个百年目标的要求,扩大内需是以内循环为主体的新格局下的发展任务。农村产业振兴、拓展农产品消费渠道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十四五规划提出“全面促进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在商务部落实《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中,将支持搞活流通、扩大开放、发展产业、增加就业作为核心举措。在流通提升帮扶措施中,既包括指导流通企业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生产主体对接和加强农产品品牌培育等供给端的工作,也包括大力实施消费帮扶等需求端的工作,还包括三级物流体系建设的任务。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供给端、需求端和流通环节同时发力创新,才能有更好的效果。
 
交流中心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通过开展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其他国际机构的发展合作项目,引进和探索了许多城乡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模式与做法。2014年以来,交流中心与开发署合作,在三个定点帮扶地区开展了扶贫与可持续发展项目,前瞻性地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项目内容就是培育当地农民合作社,为普通农户参与当地特色产业生产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尝试通过建立合作社联合社,打造当地农产品品牌,通过电商等渠道对接消费市场。项目试点初步取得成效,促进了农产品供给端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提升了产品质量,并形成了一系列特色品牌产品。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当地产品持续稳定的销售渠道问题,依旧存在农产品销售难题。
 
我们在总结分析时发现,销售难的核心问题是现有的农产品销售模式存在较大弊病。一方面,目前农产品销售主要靠作为供应链核心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和大型电商平台。大型龙头企业虽然开展了带有社会责任性质的扶贫消费业务,但其主营业务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收购和销售大型农场与农业企业组织生产的大批量、低成本、易溯源的农产品,没有条件加入供应链的农户和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机会。而电商模式需要有经验的人才打造店铺和直销网红,这也是普通农户与合作社难以企及的。另一方面,对特色优质农产品有需要的高端消费者对龙头企业与电商销售缺乏充分信任,又缺少途径获得真实的产品信息和直供渠道,其需求难以满足。
 
我们在开展国际合作时了解到,消费合作社是一种在发达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广为流行的消费模式,具有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特点与优势。第一,消费合作社是市民组成的消费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以为社员提供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产品为宗旨。因其去掉了对利润的追求,消费合作社可以最大限度让利给社员,因此对消费者有很大的吸引力和粘性。第二,消费合作社可以集合社员需求寻找货源,并采用直供的方式交易,去掉了中间商,简化了价值链,为保障生产者利益和降低消费者成本提供了更大价值空间,有利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建立稳定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订单要求生产者按品质生产,并通过合作社组织全程监控,有效保证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第三,消费合作社可组织社员到农村生产合作社考察,参与和体验农业生产,为农村社区和农民提供物质和智力支持等公益性质的服务,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与生产者间建立稳定而持续的合作关系。城市居民直接参与乡村建设,不仅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还能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据我们了解,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城市居民意识到农产品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开始组织起来寻找可靠的货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也有居民开始尝试建立消费合作组织,并且初见成效,吸引了部分市民参与。但因缺少消费合作社有关法律支持,且受电商团购等模式影响,消费合作社发展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大规模可复制的样板。
 
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推动国内大循环,同时支持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品牌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有必要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下开展消费合作模式的创新试点,并促进消费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接,在试点基础上加以推广。试点工作的具体建议如下:
 
由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拟定城乡消费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协商选定试点城市和农村地区。由试点城市和地区根据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制定试点方案、工作措施和管理办法。试点城市负责支持筹建消费合作协会等消费合作组织,通过社区组织宣传和动员居民参与消费合作组织和活动。试点农村地区负责升级和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和生产经营,开展品牌建设,为优质农产品生产和乡村服务产品提供保障。
 
以市场化方式引进流通领域的各类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为农民合作社与城市消费合作组织之间交易的物流和资金流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试点期间组织召开城乡消费合作论坛,邀请试点城市和农村地区介绍试点做法和成效,交流和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存在的问题。在前期试点和论坛基础上,由试点城市的消费合作组织与试点农村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城乡消费合作联盟(或联席会议),搭建合作平台,为试点提供指导和服务。
 
在试点后期阶段,在试点经验基础上,开展消费合作社的立法研究工作,草拟消费合作社管理条例,为消费合作组织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白澄宇,2021年3月30日草拟)
 
话题:



0

推荐

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