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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金融论坛微信群里讨论中国合作金融与合作社发展问题,将我的发言内容整理并补充如下。
一、先说说合作制是怎么产生的。
合作制是与公司制一起发展起来的两个不同的联合经营模式。工业革命以前,生产主体是个体户,工业革命促进了分工和现代市场发展,这个历史就不多说了。个体经营者为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更大的竞争优势,有联合起来的本能(从粒子到原子,从元素到分子,从单细胞到复杂的人体,都是粒子联合的结果),行会就是联合的初级形式,后来逐渐分化为公司制与合作制。
公司制是个体经营者将资金、劳动力等要素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到公司中,将原来由个体生产和经营的行为交由公司统一生产和经营,自然人把所有权、经营权等一系列产权让渡给了公司,并通过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委托代理关系。合伙制是公司制最初形态,股东也是劳动者,在公司里直接参与劳作(后来公司做大后,内部也出现分工,有人专门负责管理,形成职业管理层),然后从公司分红中获得劳动收入。后来,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与劳动者进一步分离,
合作制则不同,个体生产经营者也联合起来,但没有把全部生产要素投入其中,也没有把全部生产行为和经营权让渡给合作社。合作社主要功能是为参与者提供服务,而不是替代社员成为生产主体。生产主要还是由社员自行承担,合作社提供的是单个社员无法解决的服务问题,比如团购、团销、设定标准、价格联盟、培训、技术服务等等。合作社的产权仅限于合作社社员股金形成的资产,而不能涵盖社员自己生产所需的资产(比如土地)。
合作社是介于协会(社会团体)与公司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形态,在很多国家依旧是按公法人形式注册为非营利机构。与协会不同的是,合作社有明确的产权主体(既社员,而非无主的社会资产),因此,社员参与决策的广度(一人一票)和深度更强,合作社还可以将盈余在社员内部进行分红。合作社一人一票和交易量分红优先的制度安排,也与按资投票和分红的公司制区别开来。合作社是弱联合,公司制是强联合。强联合的公司制在以往的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因此公司制成为当今市场主体的主流形态。合作制虽然是弱联合,但因其非营利性,在弱势群体、弱势产业中具有一定优势,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未来市场主体会如何发展,首先要看技术革命带来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如何变化,最能适应生产方式变化的联合模式会更具竞争优势。马克思设想的自由人联合体未必不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需在未来的市场实践中形成有效的制度模式。
现代企业制度与合作社制度都是伴随法律完善而不断发展结果,是对现实产权关系的法律认定和规范,没有法律依据,一切产权关系都难清晰。所以,立法是一切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因合作社与公司制发展的缘起及特点,所以不能用公司制的理念来思考合作社的发展问题,这本来就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需要有不同的立法逻辑。自然也不能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办法来监管合作金融机构。
二、中国现阶段合作社发展问题。
合作制发展面临的问题是,合作社与合作制度在形成过程中被大跃进形成的集体经济干扰了,因国家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意识形态要求,集体经济制度替代了合作制。但集体制的产权不够明晰,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集体制法律体系对其加以规范,我们还没有公司制那样的一部可操作的集体经济法,集体经济制度存在因产权不明晰造成的问题。但是,因集体经济是一种历史产生、写入宪法而需要坚持的制度框架,如何在集体经济制度总体框架下发展合作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在,集体经济制度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合作制举步维艰,这是现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先行,是因为专业合作社比较简单,较容易按照合作制发展起来。即便如此,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因受公司制干扰,也出现了违背合作制原则的倾向。正在试点的股份经济合作制,或社区合作社,试图把集体土地转化为合作社资产,是解决集体制框架下合作制发展的一种尝试,有三个可能,一是维持现有集体经济制度不变,只是给主体换个名称;二是形成有效的合作制度;三是形成公司制度。关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试点,要让群众自己去探索,实践出真知,如同当年小岗村的实践,要允许试错,要有容错机制。
学者们闭门造车是造不出来的。学者们可以观察、分析试点情况,把合理的与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提炼总结出来,形成可以推广的制度,然后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当然,学者们如果不甘于旁观,也可以撸起裤腿和袖子下乡当农民,与农民一起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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