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写的那篇《40年供销合作社功能定位考》博文中,在讨论了中国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从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到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这样一个变化后,我有三个问题当时并没有想清楚,想留给日后进一步学习讨论。今天想先深入讨论一下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真的不需要一个以农民群众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吗?假如不需要,为什么?为什么东亚国家可以有,我们却不需要;如果需要,它到底应该是什么样的合作经济组织呢?这里边核心的问题是,都是人多地少的东亚社会,日本、韩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协应该说在他们经济起飞的阶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不是可以借鉴呢?
为什么提出与东亚国家相比,是因为学界都认为东亚农村的文化和人地比很类似,甚至很多历史情节都类似,所以可以作为参照系。而且,我们这几年提出三位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实也有着向东亚合作经济学习的背景。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程中,也多次去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考察学习。显然,东亚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研究合作经济的群体比较羡慕的榜样。不过,很多的专家到东亚考察后,都认为应该学,但是也认为不太好学。有专家会把这里边最重要的原因归结为政治体制的不同。我认为,可能我们还忽略了一个很重要但是并不一定引人注意的方面,就是合作传统和文化。通常文化被认为是一个软约束,所以不会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讲到文化,主要是想研究一下到底合作经济的发展与文化有什么样的密切关系。常常有专家说中国缺少合作传统。那么,合作传统到底是什么呢?它是如何养成的?日本的合作组织发展模式与其合作传统有关系吗?中国的差距在什么地方?
研究日本的合作传统文化,不能不提到日本农村的寄合制度。寄合意思是一种乡村的农民集会,或者说是一种存回。据说是江户幕府时将其纳入幕藩体制,成为统治农民的基层行政组织,设立名主、组头、百姓代等村吏,称为村方三役。名主是村长,他负责管理村落的账簿、年租、治安和一切行政事务;组头是村长的助手,负责执行和落实具体事务;百姓代是监督职,相当于村民代表,对名主和组头实行电镀,在租税方面代表一般村民利益。
村落的最高决策机构,就是“村寄合”,由各家农户的家长组成,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一次在年初,一次在年终。如果遇到战争水灾火灾地震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召开紧急“村寄合”。有关村落的所有重要事务,都须在“村寄合”上,获得“满场一致”的通过,才能生效。具体包括:制定村规、选举村方三役、清算年租、处理犯罪、接纳外来户、年度计划、公共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村方三役,都由本村人担任,也是在“村寄合”上由全体家长选举产生。这样一种体制,使得日本村落成为一个封闭的自治组织。
日本民俗学家宫本常一的著作《被遗忘的村落》中专门有一节讲到了他做农村调查过程中亲自参加了寄合活动的场景,证实了这样一种民主协商的特点,在第一次“寄合”上未取得一致的问题,必须经过两次、三次的协议,达到全员同意,才可以上升为整个村落的共同意志。“满场一致”原则,有效地避免了集体对个体、多数对少数利益的侵蚀,是日本村落共同体的护法石。在书中,他还举过一个特别的例子:他在调查中听说一个村子中的老人保存了很多村子里的历史资料,提出来能否看一下。结果是经过村子里的寄合讨论过后,才同意他看到这些历史资料。宫本常一说曾经看到保存了200年以上的这类历史资料。二次大战以后,宫本常一在日本各地考察,发现这种寄合制还非常顽固地存在于日本一些乡村间。能够做到持续如此久的时间,我觉得那已经不能仅仅用工作制度来解释了,那完全形成了一种文化。
这让我们想到费孝通先生多年对中国农村考察得出的结论。费孝通先生把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叫做差序格局,用来与他说讲的西方社会的团体格局加以比较。他说:西洋的社会有些象我们在田里捆柴,几根稻草束成一把,几把束成一扎,几扎束成一捆,几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个挑里都属于一定的捆、扎、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所以说西洋社会组织象捆柴这个比喻,就是要说明:他们常常由若干人组成一个个的团体。
而中国农村社会的状况,费先生说,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这就是费先生讲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的核心,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圈子。而中国农村社会结构这个圈子的中心,是家庭,波纹就是家庭的延伸。为此,家族和宗族势力,往往成为一个村落的支配性力量。如果全村一个姓氏,则嫡系、庶出、长房、次房、辈分高低等因素,成为划分派系的主要依据;如果一个村子有几个大姓,则每一个大姓,自然成为一个集团,与其他姓氏相抗衡。
中国的乡村虽然也基本是自治,但那是因为政治国家的权力触角在历史上大多数时候没有力量和能力直接触及乡里社会。一般说,乡村组织的掌权人多为乡村能人、经济大户、德高望重者,虽都来源于本乡本土,但由于宗族势力往往比自治力量大得多,所以真正的自治很难落实。基本上还是“朝里有人好办事”,动不动就有人到城里搬救兵,借助七大姑八大姨或者各种与官家有关系的人,干涉乡村事务,自治机制很难发挥正常作用。比如,曾国藩丁忧期间,其村其乡其县的事务,都要看他的脸色。我们在陈忠实的《白鹿原》中也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场景。有人说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模式体现了国家政权与宗族权力、底层社会自治权的一种平衡和博弈,但其实天平总是向与权力关联的那一方人倾斜。所以,往往与权力没有什么关联,也就难以承担乡村组织的领导工作。
以这样的理论分析,虽然日本的农村是东亚的传统农业社会,但是从社会人际关系的状况分析,似乎更倾向于团体格局,这与中国社会的差序格局还是有一定区别的。这样分析之后,我们就很容易判断,哪一种文化可能更加容易生长合作精神。有一种共识的机制,合作经济组织才能够存续,也才能够有效率。
当然,这种文化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不是无缝对接的。从乡村传统文化到组织制度文化,必然有一个文化的飞跃。合作社毕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商业组织制度,只不过它与一般商业组织制度有一定差异,这种差异在于对待资本的态度上。因此,从乡村传统到合作经济组织的过渡,必然要经历市场的历练,在这种历练中不断推进文化的进化。日本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经历了这样一种文化进化。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著名的农村改良思想家二宫尊德及其组建的报德社在农村就比较普遍,报德社传播“多劳动、多赚钱、勤节俭”等思想,就是在市场经济逐步渗透到农村的过程中对农民的教化。在此基础上,1899年通过的《农业协会法》,1900年通过的《工业合作法》才有基础,农村的合作组织开始有了实质性的发展。
由此,我们可以反思我们对合作社文化的理解。这些年来,在发展合作社的问题上,对合作社的文化理解越来越倾向于它的商业功能,而忽略它的文化功能。合作社文化指的是合作社组织的核心理念以及体现和新理念的意识、伦理、精神等元素的总合。它是合作社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精神依据。对合作社文化内涵的概括,离不开对合作社组织与制度的分析。合作社的文化就是“以互助实现民主,以民主促进互助”。这就是它的核心价值。从经济上讲,它是互助的,从政治上讲,它是民主的。
民主与互助的精神,都不是天然长成的。所谓的合作传统,其实并不是融在血液里的习性,是可以在后天养成的。日本的农村自治传统,如果没有后期合作思想的传播,也很难形成合作组织生存发展的文化基础。文化就如同土壤一样,长出什么样的庄稼,一靠种子,二靠土壤,二者都有可以改良而互相适应。所以,我认为说中国就没有合作传统,只能解释为中国农村的自治文化并不充分,这是土壤的原始状态,是否向着适合合作社生长的方向去改良,大概才是关键。围绕这这样的核心价值,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国情中,会产生不同的合作社精神。
2013年10月07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发表演讲时指出,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我们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也要稳妥审慎、三思而后行。不能犯颠覆性错误,这是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过的。文化的传承何尝不是如此。对已经形成的文化采取颠覆性的态度,会使文化出现断代,即便是听起来差不多的语言表达,也可能在内核上谬之千里。反思中国的合作社文化,我们也许颠覆性的错误在于,没有能够在几千年形成的农村传统文化基础上,引导传统文化升华到互助合作的精神上,而是有太多诉求。从梁漱溟之后,似乎还找不出一个组织能够长期在农村坚持传播合作思想,让传统文化与合作思想去接轨。如果真的认为合作社是农民持久致富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也许,我们需要认真的再来一次合作社文化精神的普及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