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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中国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而合作制金融是普惠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农村合作金融在1950年代初创,大跃进后归入国有体制,改革开放后逐步商业化,真正的合作制金融基本消失。2004年以后,中央有关文件开始鼓励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2007年银监会出台管理办法,批准了一批资金互助社,扶贫办开展贫困村扶贫资金互助,江苏、山东等地政府也批准了一批试点。此外,还有一些民间人士也利用资金互助之名在开展涉及集资和信贷的业务。因为目前没有针对合作金融的法律法规和明确的监管办法,各类试点缺少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从实际情况看,在各种资金互助试点中,真正按照合作制原则开办的是少数,大多数并非合作制的金融创新。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说法,资金互助应该是合作社内社员之间的互助业务,因此,合作制是资金互助的前提条件。判断资金互助试点是否是合作制金融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合作制原则。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一人一票平等参与管理原则,盈余返还原则等。
只要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资金互助试点,都非合作制金融模式。
据我了解,一些资金互助业务是按照商业银行标准开办的,发起股东主要承担风险责任,且采用银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所谓社员实质上是以储户的身份加入,并为参与决策管理,分红也基本是固定回报,类似存款利息。虽然不属于合作制金融,但也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供了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这些类银行业务的资金互助作为农村金融创新是值得肯定和支持的,但需要监管机构为这些试点开通持照合法经营的通道。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暂时都涉嫌非法经营,甚至涉嫌非法集资,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俗话说,白猫黑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猫头鹰也是抓老鼠的好手,也值得保护,但猫头鹰不是猫。
各类资金互助试点都是探索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尝试,但不能都以合作制金融自居。
八仙过海,各显其能。吕洞宾有吕洞宾的本领,但吕洞宾乔装成何仙姑就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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