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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上,合作社(特别是资金互助社)有个惯例性制度:理事不担任职业经理,要义务提供服务,为什么这样呢?
一、合作社理事为什么不兼任职业经理?
合作社的宗旨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所需的服务,而不是为赚钱。合作社理事都是社员,也是合作社服务的对象。
理事是决策和监督者,如果理事既代表社员决策,又从事经营管理,为社员服务,监督机制失效,存在利用特殊地位优先为自己服务的机会。(#人性是经不住考验的,只能用制度约束#)
理事都有自己的营生,参与合作社是为改善其营生。如果理事干职业经理,就会影响其自己的营生,有悖入社初衷。(#不需要让司机去当警察#)
理事虽然德高望重,或在其专业领域技高一筹,但不一定具备合作社经营管理的专业能力,未必胜任职业经理岗位。(#不要让剃头的去修脚,反之亦然#)
对于资金互助社来说,理事更不能兼任职业经理。除上述原因外,资金互助合作社涉及信贷业务,需要更加专业的职业经理;信贷业务存在风险,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法律规定,资金互助社社员之间借贷是互助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如果社员理事作为职业经理取酬,有以放贷为生之嫌,有悖法律原则。
因此,合作社职业经理要从外部聘请,一是容易明算薪酬账,二是便于监督管理,三是更加专业高效,四是避免法律风险。
在合作社创办初期,还没有能力聘请职业经理的时候,理事可以兼任职业经理的工作,但不能取酬。此阶段理事的重要职责是尽快扩大合作社规模,尽快招聘职业经理,替代自己的工作。
二、合作社理事为什么不能取酬?
理事作为社员,是社员群体的一部分,是组织内部人。内部人如何在组织内取酬,是个难以平衡的社会学难题。社员越多,内部达成共识的成本越高,越难摆平,组织越容易内讧而瓦解。(#亲兄弟难以明算账#)。
有人不理解,理事比普通社员有更多的责任并由更多付出,如果没报酬,谁会去干呢?有此疑问的人,可能是合作社外部的人,不理解合作社社员的想法;如果是合作社内的人,这样的人肯定不会主动申请担任理事。不过没关系,合作社内总会有人愿意承担这个义务。因为,在任何一个组织内部,总存在有使命感的人,也存在积极主动的人,他们为了理想、信念而甘愿奉献,而得到的回报是梦想的实现和个人价值的体现,还有社员和社会对他们的尊重和敬意。合作社初期,理事往往是合作社发起人,他们有强烈的组织合作社的意愿,并愿意为此付出更多。他们在发起时已经义务地在开展工作,义务担任理事是顺理成章的安排。如果没有人愿意地去组织合作社,也就不存在合作社与理事了。(#领头雁虽辛苦,但他们眼前是广阔的天地#)
当然,国际惯例也允许向理事支付因理事会工作产生的车马费和伙食补贴,如果理事因合作社工作需要出差,还需报销其出差的相关费用。不能让理事个人承担合作社工作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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