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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内非营利小额信贷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逐渐发现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真相:那是一个披着银行外衣的合作金融体系。只要把格莱珉银行的做法与合作金融的原则认真对比一下,就能看出其相同之处。
首先,格莱珉银行是客户所有的。其产权主要由800多万贫困客户所有(少部分是政府投资),而非外部投资者所有。客户同时是出资者,这就意味着格莱珉银行是客户的互助金融组织,具有合作金融的互助性本质,而不是投资者开办的为客户服务的以营利为目的商业银行。
第二,格莱珉银行是非营性(非牟利性)的,以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和宗旨,与合作金融的原则一致。格莱珉银行的非营利性在早期体现在章程规定禁止分红,后来调整为可以分红,但因每个贫困客户股份极少,即便分红也不可能成为谋生的手段,因此客户参股和交易的目的为了获得金融服务,而不是以股份牟利。
第三,格莱珉小组模式其实是合作金融组织中客户参与管理的体现。合作金融组织是有着共同关系的个人联合建立的,成员平等(替代“民主”一词)参与管理是合作金融基本原则之一。格莱珉的信贷管理是在其中心建制下开展的,每个中心成员平等参与和监督信贷审批过程,贷款决策由小组和中心负责。信贷员只是旁观者、观察员和议事秩序维护者。每个信贷中心其实就是一个互助组,每个营业所是一个互助社。
第四,格莱珉银行的每个营业所是相对独立的自负盈亏的机构,虽然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有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每个营业所以其客户的股金和存款为基本资产,独立核算风险,成本和收益。这就做到了风险被隔离在每个营业所之内。这也与合作金融体系相似。合作金融体系是由基层的信贷互助社为基础的,每个互助社的社员以其股金和存款集体承担风险,并分担成本,共享收益。因每个互助社将风险封闭在规模有限的内部成员之间,因此一般不会产生全国性的系统性风险。格莱珉银行与合作金融系统一样,可以在基层营业所和互助社基础上,建立营业所和互助社的联合体,为基层营业所和互助社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持,并在营业所和互助社之间的资金融通机制,前提是建立合理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严格的评估及审计监督制度。
那么问题是,既然格莱珉银行就是一个大的合作金融体系,为什么尤努斯当初不建立储蓄互助社或合作制银行呢?我本人尚未当面请教尤努斯教授,但猜测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孟加拉至今没有合作金融组织,可能是孟加拉与中国一样,没有合作金融法,因此没有成立资金互助社或合作银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尤努斯教授不得不通过特殊的格莱珉银行法,以一个商业银行的外衣注册,但通过章程实现合作金融的实质。二是在孟加拉特殊的文化等环境下,农民难以自发和主动地发起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不得不通过一个外部的具有合作制基因的银行来带动农户参与到合作金融体系中。
深入观察尤努斯构建的格莱珉合作金融体系,我发现其唯一存在的问题(BUG)是在制度上缺少公开、平等的董事会选举制度。按照合作制原则,理事会应该由全体成员一人一票选举产生。合作社联合社及全国性合作组织理事会是由基层合作社一社一票选举产生。而格莱珉银行没有也难以采用客户公投的方式产生银行董事会。这是借商业银行的壳发展合作金融的唯一障碍。
我很佩服国务院扶贫办一位现任领导,她20年前去孟加拉考察格莱珉银行后,说了一句很经典的评论:尤努斯是同时以一个经济学家的头脑和政治家的智慧,开创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换句话说,尤努斯是披着银行的袈裟,默念着合作金融的经义,在为普罗大众造福。
那么,中国是否有可能效仿尤努斯,也建立一个真正的合作制银行呢?比如,是否有那位心怀社会影响力投资理念的德高望重的银行家,向尤努斯一样,联合一批社会影响力投资机构,注册成立一个商业银行,但用合作金融原则制定章程并开展业务,然后上市,将股份通过定向转让的方式让渡给所有客户后退出,建立一个类似格莱珉银行一样的社会企业。中和农信是否可以试一把?
其实,我们或许没必要这么麻烦。如果国家尽快出台合作社法与合作金融法,建立健全合作金融监管体系,让群众可以参与成立金融合作社与合作银行,那么中国的普惠金融体系就更加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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