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称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指由村民以土地承保权入股的合作经济组织。因为涉及到土地入股,必然与土地产权相关,但很多人对农地产权的结构存在误解。根据现在的农村土地制度,农户拥有土地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包括承保权、经营权、收益权等等。目前能转让的只是经营权,而收益权是经营者的附属权利。如果承保权和经营权分离,则农户相当于二房东,经营者是从农户那里转租土地,这里有很大不确定性,一是承保权的改变,二是农户作为二房东可能要自己住,而停止再出租。
以土地入股为核心的社区合作社或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则把农户承保权转化为农户的股份资产,在法律上,农户通过入股就把承保权交给了合作社,就失去了承包权。这如同企业创办者以设备投资入股,创办者个人就失去了对设备的所有权,设备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了。如果只是部分农户入社,则股份合作社是从村集体获得入社社员所承包土地的整体承保权。如果是全体村民入股,则村集体土地的承保权相当于整体签发给合作社。合作社成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者。集体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农户或外部经营者转让经营权。这相当于二房东联合起来,以租房权入股成立租房合作社,通过合作社集体与房东谈价并签订租房协议,然后由租房合作社统一对外转租,或由社员自己低价从合作社租房居住。不同的是,农户具有天然和法定的承包权(这是历史形成且目前不能改变的),而租房者的租房权是通过交易获得的。这里有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尚待土地法加以界定完善。
成都战旗村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他们已经建立了全体村民土地入股的股份合作社,但没有把土地全部流转给外部资本,而是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农户既是股东也是农业工人。只是把部分建设用地通过对外流转与合作,开发了旅游产品。战旗的干部很清楚,土地是有价值的,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只要有市场,对农民来说,农业收益是可观的,比简单流转土地的收入高的多。
根据我们实践经验,农民合作社最缺的是市场,而不是资本,如果能帮助合作社解决市场问题,比土地对外流转和资本介入的方式对农户与集体经济更有利。所以,要在培育规范的合作社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品市场创新,其中包括建立城市消费合作社,直接对接消费者。
发展合作经济的另一个重点任务要放在基层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上,因为这是一切的基础,没有真正有效的合作社,产品品牌和市场营销就是渣子工程。过早引入外部资本进入合作社,很容易瓦解合作社的互助原则,变为资本主导的公司,农户入社的目的会发生异化,其行为方式也会变化,失去对合作社治理的参与积极性。
我个人认为,农业公司不是不行,但资本要承担社会责任和要有契约精神,不能坑农,如果资本真能与农户利益捆绑,不能忍受长期微利经营,农业公司很难持续发展。但不要让公司介入合作社。路是路,河是河,各自可以走好,但混在一起就是泥潭了。
(以上是今天与合作社领域人士交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