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11月15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就网络所见有关内容点评如下:
1. 感谢P2P壮烈地推动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进一步落地,尤其是明确了可以发放全国小贷公司牌照!可歌可泣!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的政策(而不是法律)依据是2008年银监会和人行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虽然一直在就《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和《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但这两个法规还没有正式出台,尤其是没有全国小贷贷款公司牌照的政策依据。这个文件如果是真实的,则意味着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牌照就有了政策依据。不仅解决了P2P转型的问题,也解决了议而不决的互联网小贷公司牌照的政策问题。
2. 突破了原有小贷公司多年来一直苦苦寻求突破的融资杠杆问题。所见内容中,鼓励新设小贷公司适当增加杠杆率,因转型新设立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小贷公司行业应该集体感谢P2P机构。
3. 但是,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定位依旧不清晰。在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前提下,网络所见内容没有解决监管主体的一致性问题。按2018年文件和这个文件的说法,省级小贷公司应该由省级金融局批准和监管,全国互联网小贷公司应该由网贷整治办和互金整治办批准,由注册地金融局监管。文件提到鼓励新设立的小贷公司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相关行业协会,鼓励全国经营的小贷公司加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那么,原来已经在省级注册的互联网小贷公司能否在全国开展业务呢?是否要重新申请全国牌照呢?
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矛盾斗争中不断前行,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大了一些。
不过,我相信,总有一天,真正的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会在中国重生。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