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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互联网金融
现在更多人使用金融科技、数字金融概念,但互联网金融的表述依然有效。金融科技只是技术,最终要以传统金融机构物理手段或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方式展现。以互联网平台展现的,依旧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
2.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当前比较被认可原则是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
P2P平台上的大额放贷人和放贷机构也要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监管,不得非法放贷。
P2P平台要起到按照条例对放贷和催收等行为进行约束的作用,要对监管机构开放监管科技接口。
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管也需尽早采用监管科技手段。
传统金融监管制度授权监管当局开展现场稽查,那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充分授权监管机构利用监管科技开展互联网金融稽查。网络金融稽查与互联网监管需要密切配合,需要调整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我几年前曾提出P2P应该由网管部门发照,就是这个意图。与此监管创新相关的立法应该尽早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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