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雨绸缪补漏洞,不误开门见阳光
评对“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
12月1日,周五,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对“现金贷”业务的整顿是必要的,因为“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这个通知并非下达新的监管措施,而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办法针对这类问题特别突出的业务进行专项治理,其中不乏有对原有办法的细化和补充,。文件提供了有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文件将过度负债作为首要风险隐患是准确的,这是行业的共识。要避免过度负债,必须将征信服务覆盖到所有从事发放“现金贷”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实现借贷信息的共享。但现有的征信体系只能覆盖受监管的持照金融机构,因此,从监管角度出发,为切实有效地避免过度负债,不得不先禁止未受监管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现金贷”业务。所以,文件中开展业务的原则的第一条就明确了十分严苛的禁令: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个禁令也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就是至今依然有效的《贷款通则》。
这样的禁令应该只是权宜之计,但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更不能解决低端群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与金融服务不均衡和不充分的矛盾。
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活动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主要特征之一,现有的持牌金融机构虽然正积极创新,努力开拓低端金融市场,但尚不能有效覆盖“现金贷”的服务对象。反而是长期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特别是近年异军突起的互联网金融、数字金融等民间金融创新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给尚未充分享受金融服务的低端群体提供了服务。目前,民间金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惠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是低端信贷市场的主力军。
这个禁令没有解释什么叫“经营放贷业务”,很容易被理解为对民间借贷的全民禁止。如果真的严格实施,则低端群体将立即失去必要的金融服务。历史上也曾多次对民间借贷进行整顿和禁止,但民间借贷永不灭,不是一个禁令就可以禁止的。如果禁止了部分民间借贷活动,会造成民间借贷市场供给的短缺,会推高残存的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给低端群体造成更大的负担。
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普惠金融体系,就要正视二元金融结构的客观存在。一纸禁令难以有效解决民间金融创新与发展之间的矛盾。
治理金融之水,要疏堵结合。在整顿高风险民间借贷业务的同时,要加快金融体系制度创新,特别是金融机构的牌照创新和监管创新。在堵住旁门左道和盗洞的同时,要打开金融准入的大门,让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让有意愿也有能力为低端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能够依法获得金融牌照,合理合法地经营。只有将民间金融合法化,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放贷人条例》或《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条例》不能再待字闺中了。如果整顿“现金贷”的依据中有一个《放贷人条例》,这个措施就完美无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