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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也正因为这一条,存在漏洞,可以为拒收行为钻空子。
不得拒收的要求被设置了一个前提: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如果,某厂商在经营时公开广而告之,不接受以纸币或硬币为债务支付方式,只接受银行转账(包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非纸币形式的支付,且可以保证每个有交易意向的人都可获得公告信息,则不接受这个交易条件的人可以放弃交易,另择其他厂商交易。如果明知有这个交易条件而依旧主动进行交易,则厂商是否有权拒绝交易呢?
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是拒绝交易,而不是拒绝接受纸币。比如,不收纸币的自动售货机,不收纸币的无人便利店,都可以拒绝为只有纸币的人提供服务,而不是在达成交易后拒绝以纸币支付债务。在达成交易前,债务关系是不成立的。
不小心发现了一个BUG,请法律人士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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