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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也正因为这一条,存在漏洞,可以为拒收行为钻空子。
      不得拒收的要求被设置了一个前提: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如果,某厂商在经营时公开广而告之,不接受以纸币或硬币为债务支付方式,只接受银行转账(包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非纸币形式的支付,且可以保证每个有交易意向的人都可获得公告信息,则不接受这个交易条件的人可以放弃交易,另择其他厂商交易。如果明知有这个交易条件而依旧主动进行交易,则厂商是否有权拒绝交易呢?
      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是拒绝交易,而不是拒绝接受纸币。比如,不收纸币的自动售货机,不收纸币的无人便利店,都可以拒绝为只有纸币的人提供服务,而不是在达成交易后拒绝以纸币支付债务。在达成交易前,债务关系是不成立的。
       不小心发现了一个BUG,请法律人士指正。

拒收纸币,一个可被利用的法律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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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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