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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起草于2016年8月25日,当时忘记发表,存入草稿箱。追发)
一、分析前提:
1、P2P业务定位:个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交易
2、P2P平台定位:个体网贷的信息中介
这两条已经在互联网金融指导原则和个体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明确。
信息中介也是最早的P2P平台自称的业务模式,至少公开宣传的是如此。
二、个体网贷监管要点
1、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即对借款人和放贷人的监管,重点在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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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不适于用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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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管理有两个基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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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禁止个人或企业无照放贷,需要放贷人条列加以修正。意味着要对职业放贷人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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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储蓄、集资诈骗这三项罪。依照此三项定罪的条件,对借款金额和资金来源的人数进行监测和限制。
2、对交易平台的监管,重点在信息真实、信息安全和信息监测。这本与金融监管部门无关,但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信息收集、存储和分享的部门。
三、个体网贷监管机构的配置
根据上述监管要点,监管机构的配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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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网络借贷作为民间借贷行为,适合被负责民间金融监测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地方金融办)监管,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难以监管超越地域限制的网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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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信息中介的P2P平台适合被负责信息服务监管的机构监管,但因涉及到金融信息比较复杂敏感,而信息监管机构对金融业务不了解,主观上会认为不应该归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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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是银监会受命制定P2P管理办法,但其缺少监管手段,需要地方金融机构和信息监管部门实际参与监管。
这种监管格局是在对网贷还未形成充分认识的情况下确定的,随着各监管部门对个体网贷业务的深入了解,他们发现情况错综负责,而又要完成监管任务,于是就要寻找一个有效而且简单的监管方式,银行存管自然成为选择。
四、银行存管对监管的作用
银行存管的实质是将P2P平台资金池的控制权有平台转到存管银行,这样既保留了资金池便利交易的作用,又可防止P2P平台擅自动用客户资金。
更重要的是,通过存管服务,银行可获取P2P平台的交易信息,这就为监管者提供了可能的监管手段。因此,作为P2P平台监管办法的制定者,银监会自然会要求P2P平台只能委托受其监管的银行提供存管服务,这样可以减少监管的部门摩擦成本。
虽然存管银行不承担平台业务的风险,但银行从自身声誉考虑,会挑选适当的P2P平台提供服务,这样就起到了分担监管负担的作用。
有利于P2P网贷业务的信息透明与共享,有利于真实风险披露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避免过度负债。
五、银行存管对P2P网贷业务的影响
1. 淘汰一批难以通过银行尽调的P2P平台,提高P2P平台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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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银行存管账户开展的网贷业务的违规成本增加,违规业务受到限制,监管套利的红利减少。
六、银行存管对银行的影响
1. 为银行开辟了新的中间业务和收入来源
2. 为银行提供了新的客户
3. 为银行转型提供了机会
4. 银行有可能重新定义自己,成为个体借贷的中介机构
七、银行存管对民间借贷的作用
各类民间借贷都可以按照P2P的管理方式自觉与银行合作,委托银行提供存管服务,这可能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一条途径。在阳光化基础上,可探索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的方式,让监管民间借贷这个以前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变为可能。
八、未来的可能
1. 有可能产生专业的民间借贷存管服务银行
2. 民间借贷组织将通过银行存管服务,在线下开展P2P借贷中介业务
3. 如果用区块链技术打造一个存管银行,借贷业务可以去信用中心,银行将被彻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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