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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始终在博弈中不断升级,共同推动着金融的发展。P2P网络借贷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虽然因监管滞后造成混乱和风险,但不可抹杀其利用互联网环境突破不合理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胆识,更要肯定其利用金融科技创新金融模式的功绩。

金融监管部门出台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既是对P2P网络借贷创新的肯定,也是对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保护。虽然滞后了一些,但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夏天是生长和孕育的季节。随着管理办法的落地和整改大限的临近,应对监管的创新模式同时也在孕育和生长。拆分,获取牌照,将业务重新组合,是P2P行业普遍采用的顺应监管和规避法律风险的做法。

在整理整顿和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中国绝大部分P2P网络借贷业务和机构是属于以资金池为交易手段并提供增信的民间借贷业务和机构。很多机构原本就是从事民间金融起家的,后搭P2P网络借贷便车,将业务由线下搬到线上,突破传统民间借贷中介的融资端瓶颈,获得快速发展。其业务模式也因采纳金融科技而产生了创新和发展,不仅是民间金融的线上化。也有一类机构原本是从互联网平台起家,后为进行营销和风险管理不得不走到线下,置办门店和招募线下团队。

根据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P2P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不得再设门店从事线下营销,如何安置厚重的线下门店和团队是很多P2P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一些P2P机构的线下门店和团队没有放弃阵地,通过拆分以新的方式继续开展业务。与网络借贷中介业务相对应,可将线下的一种业务称为“非公共互联网的借贷中介服务业务”,简称“线下P2P”。这类业务也由几种类型。

其一:资金池模式的线下P2P。这是整改前P2P模式退缩到线下的做法。其业务模式是:利用非公开内网提升匹配和交易效率,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利用门店和团队开展营销、收集信息、贷后管理、维护客户,利用资金池提高交易效率和资金周转率,通过担保等增信方式吸引投资人。

这种模式因存在资金池和增信,涉嫌违法经营银行业务和非法集资等法律规则,属于打击非法集资的常规监管工作。因其没有在线公开开展业务,无法以P2P网络借贷的管理办法为依据加以约束和整治。

其二:纯信息中介的线下P2P。这是自觉参照P2P网络借贷管理办法在线下开展借贷中介服务的业务。其业务模式与前一个模式相同的是,利用非公开内网提升匹配和交易效率,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提升风险和信用评估水平,利用门店和团队开展营销、收集信息、贷后管理、维护客户。与资金池模式不同的是,按照P2P网贷管理办法,不设资金池,不为网贷出资人提供增信,而是将其自主开发的有需求的借款人推荐到P2P网贷平台,或推荐给银行等持照金融机构,由P2P网贷平台的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向借款人直接放款,线下P2P机构只从事获客、信用和风险评估、贷后管理等服务。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可能会对其推荐的客户进行担保。

这类业务和机构因不设资金池等违规模式而规避了法律风险,且不需要小贷公司牌照既可从事助贷业务,又充分采用了先进的金融科技手段,因此具有很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也面临着和P2P网贷业务同样的困境和麻烦。因纯信息中介的下线P2P也处于无规则和无监管的状态,一旦发展起来,难免会让资金池模式的线下P2P搭便车,趁火打劫,产生风险,干扰纯信息中介的线下P2P的正常发展。

出于维护金融创新健康有序发展环境的责任,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正视线下P2P的存在,应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蹈线上P2P前期混乱局面的覆辙。建议监管机构尽早就线下P2P进行调研,以沙盘方式对其进行观察,适时出台政策或制度。

但最终解决民间金融问题的途径还是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放开民营银行牌照,让有意愿且有能力从事银行业务的民间组织金融阳光化、规范化,不必再以P2P名义绕开监管开展业务。

须尽早应对线下P2P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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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2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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