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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版有篇文章言监管部门将整顿网络小贷公司,并引用了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主任最近向小贷协会的喊话:“有些所谓互联网小贷根本没有实质的客户群体,没有实质的互联网技术,也没有实质的大数据,只是挂了个名,就盲目地进行这样的工作。”
整顿一说未必成立,但有关网络小贷公司的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一直在研究和草拟中。在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要对网络小贷公司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一直关注网络小贷公司的发展。对于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我个人观点如下:
一、没有必要另行发放网络小贷公司专营牌照。理由是:
1、网络只是信贷业务开展的渠道或手段,并没有改变小贷公司的属性。
2、部分地区已经放开了小贷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不禁止小贷公司异地经营,只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禁止他地小贷公司在本地经营,普通小贷公司就可以实现跨区经营,而这是很多机构注册网络小贷公司的初衷。一旦放开地域限制,网络小贷牌照的含金量就大打折扣了。
3、小贷公司一旦可以跨区经营,则采用什么模式经营是小贷公司的业务问题,可以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模式经营,也可以通过传统线下模式经营,还可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经营。如果禁止网络小贷公司线下经营,未必有利于业务开展,而允许网络小贷公司线下经营,就与其他小贷公司一样了。
二、有必要对小贷公司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进行特别关注并设置监管细则,进行业务监管。理由是,网络小贷业务在线运营,传统线下监管模式和手段不足实现无缝监管,监管方式必须创新。监管要点在于:
1、防止网络小贷业务超越只贷不存的业务边界,防止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
2、防止网络小贷业务的风险通过业务合作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传递;
3、防止客户过度负债;
具体的监管措施可包括:
1、小贷公司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要向审批和监管机构报备;监管机构不仅可以对小贷公司的线下业务进行现场稽查,也可以对小贷公司的网络小贷系统进行在线稽查。
2、小贷公司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账户要与小贷公司账户一致,不能另行设立;
3、小贷公司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专门设置,但要纳入到小贷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数据在同一平台上处理和汇总,最后形成合并报表和报告;
4、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合作时,要充分披露其业务属性,以便银行等合作机构对其网络小贷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
5、要求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入征信系统,以接口的方式直接接入征信系统;满足条件的则应为其提供征信服务;
6、对于金控集团旗下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包括网络租赁、网络保理)要格外予以关注,应要求其对内部交易提交特别报告和说明。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 白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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