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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合作金融定位。19968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个决定提出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现在看来,将农村合作金融作为基础的判断和决策是正确的。

二、合作金融管理体系。应首先将合作金融纳入合作社法律体系管理,然后根据其业务内容给与其相应的金融许可,而不能用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管理合作金融,应成立独立的合作金融管理部门。90年代信用社改革目标之所以没有实现,原因在于当时没有合作社法,无法按照合作社的原则进行改革。未来的农村合作金融,无论是纯的信用合作机构还是综合合作社内的信用合作,都首先要按合作社法注册,按合作社原则管理,然后才能考虑给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权。

合作金融是农村金融基础,合作社法是合作金融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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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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