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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一个有关三农的群里有人提到窑洞的权属问题,因我祖上的村民居住窑洞,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用百度搜“窑洞产权”,“窑洞是否算宅基地”等,均未找到官方文献,只有个别问答式咨询平台上有人讨论,有的地方按宅基地确认窑洞面积;有的地方只算孔数,不记面积;还有的地方政府以地面宅基地置换窑洞,引导农民从窑洞迁出。

窑洞是黄土高原地区农民普遍采用的建筑形式,是一类特殊的房产,的确需要尽早对其资产性质给予法律规范。如何将窑洞纳入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个难题。

我认为,在法理上,窑洞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洞外院落,类似地面民居的院子,属于宅基地的组成部分。但洞内部分既没有占用耕地,也没有占用宅基地,似乎无法用土地法相关制度管理。现有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城市住房还是农村住房,总是与可见的土地的使用相关的,建房后,该地块就无法另做他用。但窑洞的特殊性在于,开挖窑洞并不涉及可见的土地使用,且窑洞上方的土地仍然可以耕种或建房。所以,应为窑洞增设一种不占土地的特殊建筑类型,对这种住宅给予法律认定和资产权证,并提供合理的资产评估方式。

挖窑是动土行为,属于地下自然资源利用,与挖矿类似。因此,也可用自然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对挖窑行为进行相应的规范,并评估其价值。可以支付的自然资源使用费作为窑洞资产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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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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