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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青海省供销社系统的同仁们交流三位一体合作社与合作金融的发展问题,我分析了国际合作金融和国内资金互助业务发展情况, 介绍了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交流中心合作开展的农村金融、合作金融与合作社发展项目的经验。对于三位一体合作组织与合作金融发展,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合作金融(或信用合作)的本质

            合作金融的本质是一种互助合作制经济活动,合作金融(信用合作)组织是合作社组织的一种,作为一种以人的发展为本,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有其区别于以资本为核心的商业组织和商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律,必须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和监管,不能按照商业银行的办法管理和监管。国际合作金融170年的经验证明,只要按照合作社原则管理和监管,就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

二、合作金融组织必然要联合发展

           分散的小规模的信用合作组织很难持续发展,最终要通过自下而上参股发展为地区性和全国性的联合组织,并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合作金融机构,为社员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并更有效地管理风险。

三、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具有社会主义基因的社会经济组织

           最早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就开始了合作社的实验,中国五四运动前后也出现过空想色彩的互助运动,马克思、恩格斯也提出过共产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认为应该是在实现生产资料共有制基础上的生产者的联合体。但是,国际合作社的发展实践证明,苏联和中国曾经尝试过的公有制(一大二公)的合作社(其实是集体产权的经济制度,不是合作社)是不成功的,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合作社制度获得了成功发展。最早的罗虚戴尔消费合作社就是建立在社员对股权的私有基础上的,在法律上,工人是合作社股份的所有者,至少在合作社里,工人是以股权的形式拥有私人财产的,而成为有产者,合作社赋予了无产阶级财产权。这种合作社制度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扬弃,是在生产力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社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保护合作社社员的私有财产,调动了社员参与合作社管理的积极性,但又不是鼓励社员依靠合作社股权牟利为生,而是通过按交易量分红的方式鼓励社员通过积极生产为生和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济活动,以实现全体社员的共同发展。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但又具有共产主义基因的合作社组织,应该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合理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能够长期生存发展,更应该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获得更好的发展。

四、应该尽快开展合作社与合作金融的顶层设计

           合作金融是国际金融体系三个组成部分之一(另外另个是政策金融和商业金融),是全球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本该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金融模式,反而在社会主义没有获得应有的发展。国际合作金融的经验是,需要尽早根据合作经济的规律建立合作金融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亟需合作金融的立法和制度建设,这样才能为合作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框架,让合作金融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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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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