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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在通过流转社员土地,直接经营农业生产项目,这与其他发达经济体中农民合作社一般不直接经营项目的做法不同。作为合作社,可以直接经营农业项目吗?中国为什么很多合作社会直接经营呢?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会是怎样的模式呢?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根据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社不直接经营农业项目。
        合作社的宗旨和功能是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社员服务,包括统购统销、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等。农业生产是社员的事情,是社员在自己的家庭农场上进行耕作,自主或与其他社员协商一致,种植某种农作物。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决定其不会越俎代庖替农民社员耕种土地。农民社员通过生产直接获得全部收益,支付合作社的服务费用,形成一种礼仪共同体。这是农民合作社最初的形态,也是其他发达经济体的农民合作社普遍的做法。
 
         合作社之所以要让农民社员自己去耕作,是因为只有把农民与其土地相结合是最佳的农业生产模式,这是农业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经营,才能免除土地租金成本,否则,任何其他通过土地流转耕作的人,都要给土地拥有者(地主)交租金,这样就在应有的耕种成本上,多了租金成本。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没有租金成本的自耕农的收益,就会高于租地者的收益,那么就会把租地者挤出农业领域。如果合作社通过给社员租金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也不如社员自己经营的收益高。这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即便合作社不用向农民支付土地租金(如人民公社的一大二公模式),也还得雇佣农民耕作,会有两个问题。一是农民在自家土地为自己耕种是不计劳动力成本的,只要劳作就会有收益,即便最终市场价格只能弥补农资投入,农民也不觉得亏本。但合作社雇工就要支付工资,总成本就包含了工资支出,如果销售价格不能覆盖包含工资的成本就会亏损,亏损严重的时候就难以继续生产经营。二是如果采用人民公社集体劳动计工分的方式事后分红,目前也存在问题。因为农业生产难以像工厂流水线一样管理工人,也难以用计件的方式核算工分,就会出现人民公社养懒汉的弊端。
 
        那么有人说了,如果合作社流转土地,再反包给农民耕种,不是可以解决农民与土地关系问题吗?这是什么荒唐的模式啊,既要反包,为什么要流转土地呢?直接让社员在自己土地上经营不就得了?其实,这种做法在我国那些假合作社中普遍存在,我接下来就分析一下我国那些假合作社为什么要流转土地自己经营。
 
        第二,我国现有的那些假合作社为什么要流转土地自己经营。
        上文说了,真正的合作社一般不会流转土地直接经营。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合作社中,大部分不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的,而是一些人为了套取政策红利而假借合作社名义成立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半真不假的,比那些纯粹为套取政策补贴的要好一些。他们的确想发展农业产业,通过流转土地投资经营。这种合作社实际就是股份制农业公司,虽然有社员,但社员没有参与决策机会,也不会让社员知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这种假合作社与农民的关系其实就是购销关系加雇佣关系。假合作社都会流转土地经营,老板控制了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因为信息不对称,农民不知道真实的销售价格,只关心地租和工资,老板就可以从中赚差价。当然,老板也不是什么也没干,他们毕竟还是参与了经营管理,偶尔也会下地和农民一起劳动,他们与合作社职业经理有同样的付出,谋取回报也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这种模式是难以持续的。如果农民知道了假合作社真是的盈利状况,特别是利润比较丰厚的时候,就会要求提高租金和工资,这是人之常情,不能怪农民不讲诚信。事实上,所有农业公司都面临这样的挑战,很多满怀热情、拿身家资产投入农业的老板们,在与农民打交道、处理与农民利益关系上碰得头破血流。在有政策支持和补贴的情况下,有的勉强经营,有的最终破产倒闭,能获得预期回报的不多。懂得农民与土地关系的老板们,就会采取将流转土地反包给农民耕种的模式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只有这样可以缓解与农民的利益冲突,获得较为持续的合作关系,才有营利的机会。
 
        第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会采用什么模式?
        我很赞同一个观点: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中国三农问题,包括农民合作社的发展问题。还要以宪法和现有的土地法等法律法规作为合作社发展的依据。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清理整顿,会有越来越多的真合作社涌现出来,社员会继续在以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家庭农场上自己耕种,并获得合作社供销和信用服务。这种真正的专业合作社因其逻辑的合理性而取得竞争的优势,会逐渐将假合作社挤出市场。
         我国还在试点一种新的合作社形式:股份经济合作社,有人称社区合作社。就是将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资产评估作价后,将资产分给集体成员并同时由社员将其土地和其他所得集体资产入股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归合作社所有。这种情况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农业生产是否可由合作直接社经营管理,则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区位、产业、社会环境等因素加以选择,形成最优且能被农民接受的模式。
        我判断,在大城市周边,未来土地可能会通过耕地置换会用于城市发展,不再用于农业生产。这种情况已经不是农业领域合作社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代表农民(地主)与开发商谈判,或自己开发房地产项目,最终获得房地产销售和物业收益。
        在西部的农业地区,适度耕种面积在50-200亩的情况下,股份经济合作社只是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关系和集体资产主体的方式,而不是真的生产经营主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会把已经集中到合作社的土地重新让村民承包经营,形成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而那些家庭农场主会联合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间,不排除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制度创新和智能化、数字化技术手段,解决人民公社没有解决的管理问题,探索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雇佣社员劳动的有效模式。
         无论是哪种模式,股份经济合作社也须按照合作社原则成立和管理,既要做到社员平等参与管理,信息向社员公开,社会获得平等的参与生产和收益分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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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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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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