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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链接如下:
 
 
在脱贫攻坚战的收关之年,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是金融领域的一项政治任务,中央有关部门在开年之时发布有关要求,非常及时,有利于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有效开展。通知总体体现了中央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原则要求,是合理和切实可行的。有部分内容需要在实施中妥善把握。
 
第一,通知要求扶贫小额信贷只能用于生产性用途,不能用于建房等消费用途,可能与部分贫困户的需求错位。我们了解,一些主要依靠在外打工为生的贫困户,其建房是一个重要的贷款用途,也符合两不愁三保障中的住房保障要求,如果严格禁止,贫困户可能不得不借高利贷建房。
 
第二,通知就续贷和展期的处置方法和风险补充方法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当务之急需要明确的,非常及时,但在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因责任不同,具体处理方式可能有所差异,有可能借展期掩盖风险。还需要严格管理和充分协调。
 
第三,通知第二条内容,允许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但第六条又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冲突。文件没有列举合作发展方式,是否包括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或合作社中集中使用的方式?如何区分贫困户是否真正参与发展?没有十分明确而可行的甄别标准,容易在实施过程中打擦边球和产生矛盾。
 
根据国内长期从事小额信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只要严格按照小额信贷普遍认可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管理,上述问题都可以有效化解。农村普惠金融和扶贫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更市场化和商业化的政策和监管制度,只有真正调动信贷机构的积极性,才能为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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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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