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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如期待地增加信用合作内容,以资金互助为名的农村合作金融已经在大江南北、太行东西形成不可阻挡的发展势头。合作金融作为政策金融、商业金融之外的第三种形式,作为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其充分必要性和巨大活力。

       根据当前政策环境和制度安排,我判断,未来农村合作金融会有两条发展路径。
       一条是由供销社系统推动的纯资金互助业务,发展方向是单纯的合作银行。这个路径将由供销社主导,可以自上而下推动设立。其业务主要在中小城镇开展,为当地居民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因有供销社的基础,很快会发展并形成跨区域的合作银行。
       另一条是以即将大量产生的农村社区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基础,形成合作社联合组织内的金融服务(类似综合农协)。这个路径将由农业农村部主导,应该自下而上逐渐发展壮大。其业务主要在乡村,为社区合作社社员提供服务。
        这两种合作金融组织将同时发展,尽管路径不同,都应遵循合作社的基本原则。那个路径走得更远,要看其合作社原则的贯彻程度。希望在农村合作金融领域有所作为的人士,无非在这两个方向进行选择,但都不要企图将合作金融当做自己的生财之道。
        我对监管的建议是,首先应该尽快出台统一的《中国合作社法》,明确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首先要用合作社法限制合作金融机构和业务,防止其向商业金融机构异化。其次,针对合作金融所涉及的业务进行行为监管,给予信贷、储蓄、支付、保险等业务许可。既先给合作社牌照,再给金融业务许可。合作社原则优先,凡是违反合作社原则的,一律清除。
       合作金融只有坚持合作制原则才能具有独立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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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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