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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互联网金融
现在更多人使用金融科技、数字金融概念,但互联网金融的表述依然有效。金融科技只是技术,最终要以传统金融机构物理手段或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方式展现。以互联网平台展现的,依旧可以成为互联网金融。

2. 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当前比较被认可原则是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

P2P平台上的大额放贷人和放贷机构也要纳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监管,不得非法放贷。

P2P平台要起到按照条例对放贷和催收等行为进行约束的作用,要对监管机构开放监管科技接口。

对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监管也需尽早采用监管科技手段。

传统金融监管制度授权监管当局开展现场稽查,那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充分授权监管机构利用监管科技开展互联网金融稽查。网络金融稽查与互联网监管需要密切配合,需要调整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我几年前曾提出P2P应该由网管部门发照,就是这个意图。与此监管创新相关的立法应该尽早启动。

对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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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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