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虽然《人民币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但也正因为这一条,存在漏洞,可以为拒收行为钻空子。

不得拒收的要求被设置了一个前提: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如果,某厂商在经营时公开广而告之,不接受以纸币或硬币为债务支付方式,只接受银行转账(包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非纸币形式的支付,且可以保证每个有交易意向的人都可获得公告信息,则不接受这个交易条件的人可以放弃交易,另择其他厂商交易。如果明知有这个交易条件而依旧主动进行交易,则厂商是否有权拒绝交易呢?
在这种情况下,厂商是拒绝交易,而不是拒绝接受纸币。比如,不收纸币的自动售货机,不收纸币的无人便利店,都可以拒绝为只有纸币的人提供服务,而不是在达成交易后拒绝以纸币支付债务。在达成交易前,债务关系是不成立的。
不小心发现了一个BUG,请法律人士指正。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