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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传广东口头禁止P2P平台债权转让,这个消息仿佛是在大汗淋漓的时候被浇了一桶冰水。
       我经常给P2P网贷泼冷水,这次,我先加个油,添个料。某从事P2P存管业务的银行发现,他们服务的P2P业务量已经超过了自己多年的业务总量,他们为民间借贷的巨大规模感到震惊,也为自己的无能感到惭愧。
       银监会P2P网贷管理办法从征求意见到落地,其中变化较大的一个内容就是债权转让问题。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在给有关方面提供的意见中特别提醒监管机构要妥善解决P2P平台的债权转让问题。最终稿明确禁止证券化式的债权转让,没有禁止个人直接的债权转让。
       回顾中国P2P发展历史,债权转让与资金池的组合曾经是P2P网贷最流行的模式,资金池是必要手段,债权转让是充分条件。而债权转让背后则是平台以承诺回购等方式为出资人提供增信。此中的问题最终被监管者发现。这是一种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P2P平台扮演了信用中介的角色;通过资金池的债权转让还是典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平台提供了杠杆,增加了流动性。这种模式也为平台以外的出资人提供了福利,获得了一种具有高回报和高流动性的投资产品,而且投资风险纸面上也是低的。稍有金融常识的出资人都明白,金融行业没有这样的逻辑,实际结果必然是“三高”,一定是高风险的。有知识的投资者与平台默契,通过债权转让,让自己在风险爆发前出逃。高风险的影子银行业务和脱离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是金融不稳定的因素,随着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这些业务逐渐会被规范。
       但是,中国P2P市场上的出资人已经习惯了高回报和高流动性的投资工具,禁止P2P平台增信,已经让风险直接暴露在出资人面前,如果再禁止个人债权转让,会削弱P2P平台产品的竞争力。
       从民法角度看,个人债权的转让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被禁止。但是,中国P2P网贷模式的特殊性和技术的复杂性给债权转让的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平台会利用法律和技术手段,绕开对证券化产品的禁令。P2P网贷管理办法没有禁止平台内部人员放贷,银行存管只是削掉了平台的资金池,平台可利用内部个人账户替代资金池,利用个人债权转让方式继续开展资金池加债转的业务。而且,在技术上,完全可以将一个资产包分解为个人对个人的债转形式,债权受让人实际上接到的是一个资产包的一部分。
       也许正是考虑到这个可能性,广东采取了不给高风险业务任何可乘之机的策略。从维护金融稳定角度看,这个禁令的确能防范系统性风险。但从金融发展角度看,这个禁令将在短期内给P2P网贷平台业务的发展带来困难,让一些本可以从P2P平台获得融资的小微企业失去机会。
       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有效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而不能以坚壁清野的方式扼杀民间金融。
       我再次就P2P网贷的发展问题提出我的观点:
       1. 尽快推出《放贷人条列》,让大额放贷人在有关部门备案,对其放贷和转债权业务进行分级的业务监管,对超出一定规模的大额放贷人实施牌照监管。
       2. 加快民营银行牌照的发放,特别是放开地方性社区性银行的牌照,给愿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服务,也有能力为他们服务的民间金融机构获得阳光化、规范化的发展机会。让这些机构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消除风险盲点。
       3. 提高监管的科技水平,应对科技金融的创新。除银行存管手段外,还应该尽快开发P2P网贷监管的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和披露P2P网贷平台的真实风险,让投资者用脚投票,淘汰高风险业务的平台。
       4. 在互联网无孔不入的时代,金融业务大众化,应有效开展大众金融教育,特别是从学生抓起,培养具备基本金融知识的公民。

P2P债转:福兮祸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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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澄宇

白澄宇

289篇文章 1年前更新

任职于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兼任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普惠金融创新中心联席主任,曾参与创办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并兼任秘书长。 北京大学国际经济学士与国际金融硕士。长期从事农村发展、扶贫和小额信贷项目管理工作,在这些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还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经验和广泛的国际合作渠道。 将UNDP提出的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概念引入中国,并翻译为“普惠金融体系”一词。之后一直致力于普惠金融体系在中国的建立,推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成为国家金融改革战略目标。主持成立了国内第一个P2P行业的自律委员会,推动了P2P行业的合规发展。目前致力于推动农村合作社与资金互助业务的创新与规范发展,推动共享经济模式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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